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过户登记之前,应当完成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19条申请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现有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进行检查,并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
(1)身份证件当前的机动车辆拥有者;
(2)转让机动车所有权的证明和凭证;
(3)北京车牌机动车登记证
(4)机动车驾驶证;
(5)海关监管的机动车,交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放行证明》或者海关批准的过境证明;
(6)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证书和强制责任保险证书。
如果当前的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管理所的管辖范围内,则机动车管理所应当在受理申请的一日之内确认机动车,检查机动车识别码摩擦膜,并进行审查。提交的证件和凭证,撤回车牌和驾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车牌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上注明转让项目,并重新签发车牌,驾驶证和检验标志。
如果机动车的现任所有人的住所不在机动车管理办公室的管辖范围内,则机动车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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